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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桂林市台联国际旅行社合同 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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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           (旅游者、旅游团队)  签订时间:   年  月  日
乙方:桂林市台联国际旅行社            合同编号:

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,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保证旅游服务质量,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,有关事宜如下:
第一条:报名与参团

  1. 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,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。
  2. 甲方在报名时,应一次性交付全额款项,金额(人民币):

第二条:内容与标准

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,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《国内旅游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》和《导游服务质量标准》等国家与行业标准。

第三条:违约责任

  1.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(不可抗力因素除外)。
    乙方因自身原因必须取消团队行程的,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。全额退回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对甲方作一次性补偿:出发前3-1天,补偿综合服务费的60%;出发当天,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%。(注: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除城市间交通费、房费、餐费、游览车费、景点门票费、证件、签证等乙方代收款后的费用。)
  2. 甲方签约后要求退团的,给乙方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按以下标准扣收损失费:出发前3-1天,扣合同额的60%;出发当天,扣合同额的80%。
  3.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
    A、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;
    B、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轻或免除责任。
    1)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诫、警告或事先说明。
    2)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,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。
    3)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。
    4)质量问题发生后,乙方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。

第四条:争议的解决方式

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;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,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;对复议不服的,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。

第五条:行程安排见行程表。

第六条: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七条:本合同解释权同属国家旅游局、国家技术监督局;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
甲方签字:                乙方签字:
盖  章:               盖  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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